Sunday, April 15, 2007

物权行为理论

颓废了很久了,再不能这样下去,物是人非,世界并不能随着人心改变,日子还得熬下去。
上网看到一个法官说的案例:甲购买了乙的汽车,但是登记机构(应是车管所)不同意办理过户登记,随后,甲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受害者将乙一并告上法庭,因乙仍是车主,法官虽然认为欠公平,仍然判令甲乙付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次看到,感觉法官判了个错案,乙已经交付了车辆,再也没有因车辆行驶享受任何收益,没有道理承担赔偿义务。关键是这个案子是由孙宪忠引述的,还引用德国法的物权行为理论解决那法官的困惑,搞得人晕头转向的,最近物权法本身也未出现物权行为叙述,表明理论届仍未采用物权行为理论,特别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记得很久前看梁慧星的物权法时,他主张物权行为区分债权行为,但非为无因性原则,甚至严重批评无因性理论。
下周大致得弄明白这个问题吧,虽然很多学者搞学术很多年都搞不清除,能有一知半解足以吧,看了台湾的民法典也未见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发条表述,但是台湾通说都接受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而最近台湾对民法典物权编也在修正,希望借机理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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