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March 24, 2007

Cloudy Breeze not bad

Wake up when it's 7:00,at the bed ,i listen to radio ,there aways musics and advertisement;
i found that my English is so pool,even write diary is so difficult,stick to it ,i said to myself,i will write something every-morning.
My name is Spawn ,I'm from Hengyang,Hunan province of China;i was live in a small village ,the place was small but there was many people , kids got together when came home from school every-afternoon ,we playing games all the time, that's a beautiful happiness childhood.

Friday, March 23, 2007

物权法之浮动担保

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直自己读大学时,民法课上老师竭力宣扬晚通过好,甚至说10年之内制定,于是常常在自己脑海里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即觉得立法条件尚不够成熟,晚点通过更好,孰知,16日物权法竟然高票通过,让自己不得不再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
粗略看了条文,大部分条文甚是熟悉,大学里老师还是都涉及过,物权法第181条新增加了一个制度,即“浮动抵押”制度,以前未曾听闻,自己连忙搜寻这些知识,得到梁慧星老师的很多文章,煞是欢喜,梁先生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通过浮动抵押的运作过程做了剖析,作出“建议删除”结论。总结起来,其主要理由有:1、主体过泛,《物权法》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而日本、香港法律中仅仅以公司法人主体为限,其中梁先生介绍日本法只有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才可以设置浮动抵押。2、程序上浮动抵押实现复杂,梁先生称,现今中国法律理论及实践界都未形成浮动抵押登记、实现等程序的较为统一、成熟的体系,如果断然提出浮动抵押制度一是适用性不强,即抵押权人(主要指商业银行)在无法对企业财产进行有效的监督之下无法贸然借贷;二是实现抵押权程序较为复杂,而且因为浮动抵押的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动产,实现抵押权将导致清算、破产。而这方面实践程序显然不太规范。
人大法工委孙礼海巡视员在物权法草案中提到,设置浮动担保的主要基于:1、可以方便企业进行融资;2、抵押程序方便,即克服了浮动抵押之前“财团担保”的复杂程序;3、现阶段已经有企业进行过类似操作,便于和国际接轨。
但是显然,这些目的在物权法中看不出能达到的效果。

另:先前去天涯论坛讨论该问题,居然因涉及敏感词汇禁发,本博客也需代理才能访问,真不知道为什么,其实能用博客的基本上受教育程度应该比较好了,何况blogspot.com本是国外用户最广的博客,大陆的用户也基本上能用自己的思维去思考一些问题,我不知道为什么政府会限制而不是引导,自己并不是一个反党者,也爱自己的国家,但是有些制度真是不可理喻,言论限制成风,连论坛都容不下物权法的讨论....

Thursday, March 22, 2007

Think about life

I have Watched the LOST,a televisiton program,something must write down ,i guess
when booner left the world,at that moment,charlie 's son was born;
a live gone , another came;
Our world is so unrealliable......

Wednesday, March 21, 2007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

前段时间审查一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50年;当时觉得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鉴于房地产的特殊性以及自己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问了一个好朋友,他觉得应该20年应为最高期限,查看相关论坛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去图书馆借了本房地产法律查看,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中,第四条规定了土地租赁可以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也就是说,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是有效的。
有网友说到一级市场的土地租赁可以超过20年,二级市场不行,有些道理但是很勉强
因为租赁市场是民法调整范畴,人为得赋予行政机关超过20年的租赁权限也说不过去。

感慨:房地产法律法规真TM多,物权法的颁布到得到比较好的实施,保护个人权益,我觉得还很长,究竟是多长,说不清楚

在法学院学了什么

毕业一年多后,思考这个问题仍显得很困难,甚至,连法律是什么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按照法学教材的定义,法律首先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含着权力与义务,同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种关系是带有明显的阶级色彩的,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思考完上面的问题,或许这根本谈不上什么思考,只是背诵,在中国,从初中开始学习马列主义到上大学,应该说阶级观念、关系的概念已经深深侵入了学生 的脑袋里;所以要背诵或记忆上面一段论述是非常简单的,问题是,我们怎么来理解这个论述,这个论述同我们的生活有何关联,不知道别人怎么想,我常常觉得, 教材里面一旦涉及到比较宏观的概念,那都是称之为马克思主义观点的东西,论证下来,洋洋洒洒数万字亦不能抒尽心中感慨。可是当自己学完之后,重新回忆起 来,除了记忆,再也没有更重要的印象。反而,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的一段论述更让人回味:法律是给予每个人他所拥有的。

或许看现在的法学论著,在称赞亚里斯多德的同时也毫不例外的坚持马列主义的矛盾论,虽好但是不无瑕疵。关键是,这种瑕疵论究竟包含着多少可以细研的 思想在里面,我想,法学院教给我们的不应该仅仅是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怎么样,法律有什么作用;我们应该知道,为什么法律是这样,它产生的根源真的是阶级 统治的工具而已么,如果说西方国家通过打破教条,引进古罗马法,用法律的手段来替代教条的统治还有理可循;那怎么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我们不仅仅要知 道商鞅变法的内容、背景及实施,我们更需要知道,那个时代为什么会适用这些法律,这些法律或者说规则起源于哪里?为什么佛教、道教替代不了法律?我们不仅 仅想知道法律与道德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被分成几个自然段,几个论点,怎么来记忆?我们更想知道既然法律与道德之间仅仅一步之遥,究竟是谁构筑这遥远的一 步?

思绪仍旧混乱不堪,那法学院教了我们什么呢,回顾四年经历,感觉科目繁多,甚至监狱学、预审学都开过课,不管这些教师有没来上过课,也无论学生是否 逃过课,这些科目的开设应该来说是比较先进的,这些科目今天有一个比较潮流的名字“临床法学”,“临床法学”在特别注重形式的美国也应该是一个相当新的名 词,

to be continued。。。

Donn't be lasy

Google有个非常好的企业理念“Donn't be Devil”
我希望自己重新拾起这个博客的时候“Donn't be la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