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21, 2007

在法学院学了什么

毕业一年多后,思考这个问题仍显得很困难,甚至,连法律是什么也说不出个所以然;按照法学教材的定义,法律首先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包含着权力与义务,同时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种关系是带有明显的阶级色彩的,它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的工具,它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

思考完上面的问题,或许这根本谈不上什么思考,只是背诵,在中国,从初中开始学习马列主义到上大学,应该说阶级观念、关系的概念已经深深侵入了学生 的脑袋里;所以要背诵或记忆上面一段论述是非常简单的,问题是,我们怎么来理解这个论述,这个论述同我们的生活有何关联,不知道别人怎么想,我常常觉得, 教材里面一旦涉及到比较宏观的概念,那都是称之为马克思主义观点的东西,论证下来,洋洋洒洒数万字亦不能抒尽心中感慨。可是当自己学完之后,重新回忆起 来,除了记忆,再也没有更重要的印象。反而,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的一段论述更让人回味:法律是给予每个人他所拥有的。

或许看现在的法学论著,在称赞亚里斯多德的同时也毫不例外的坚持马列主义的矛盾论,虽好但是不无瑕疵。关键是,这种瑕疵论究竟包含着多少可以细研的 思想在里面,我想,法学院教给我们的不应该仅仅是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怎么样,法律有什么作用;我们应该知道,为什么法律是这样,它产生的根源真的是阶级 统治的工具而已么,如果说西方国家通过打破教条,引进古罗马法,用法律的手段来替代教条的统治还有理可循;那怎么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立法?我们不仅仅要知 道商鞅变法的内容、背景及实施,我们更需要知道,那个时代为什么会适用这些法律,这些法律或者说规则起源于哪里?为什么佛教、道教替代不了法律?我们不仅 仅想知道法律与道德有什么区别,这些区别被分成几个自然段,几个论点,怎么来记忆?我们更想知道既然法律与道德之间仅仅一步之遥,究竟是谁构筑这遥远的一 步?

思绪仍旧混乱不堪,那法学院教了我们什么呢,回顾四年经历,感觉科目繁多,甚至监狱学、预审学都开过课,不管这些教师有没来上过课,也无论学生是否 逃过课,这些科目的开设应该来说是比较先进的,这些科目今天有一个比较潮流的名字“临床法学”,“临床法学”在特别注重形式的美国也应该是一个相当新的名 词,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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