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3, 2007

物权法之浮动担保

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物权法直自己读大学时,民法课上老师竭力宣扬晚通过好,甚至说10年之内制定,于是常常在自己脑海里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即觉得立法条件尚不够成熟,晚点通过更好,孰知,16日物权法竟然高票通过,让自己不得不再重新审视自己的观点。
粗略看了条文,大部分条文甚是熟悉,大学里老师还是都涉及过,物权法第181条新增加了一个制度,即“浮动抵押”制度,以前未曾听闻,自己连忙搜寻这些知识,得到梁慧星老师的很多文章,煞是欢喜,梁先生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并通过浮动抵押的运作过程做了剖析,作出“建议删除”结论。总结起来,其主要理由有:1、主体过泛,《物权法》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而日本、香港法律中仅仅以公司法人主体为限,其中梁先生介绍日本法只有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时才可以设置浮动抵押。2、程序上浮动抵押实现复杂,梁先生称,现今中国法律理论及实践界都未形成浮动抵押登记、实现等程序的较为统一、成熟的体系,如果断然提出浮动抵押制度一是适用性不强,即抵押权人(主要指商业银行)在无法对企业财产进行有效的监督之下无法贸然借贷;二是实现抵押权程序较为复杂,而且因为浮动抵押的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动产,实现抵押权将导致清算、破产。而这方面实践程序显然不太规范。
人大法工委孙礼海巡视员在物权法草案中提到,设置浮动担保的主要基于:1、可以方便企业进行融资;2、抵押程序方便,即克服了浮动抵押之前“财团担保”的复杂程序;3、现阶段已经有企业进行过类似操作,便于和国际接轨。
但是显然,这些目的在物权法中看不出能达到的效果。

另:先前去天涯论坛讨论该问题,居然因涉及敏感词汇禁发,本博客也需代理才能访问,真不知道为什么,其实能用博客的基本上受教育程度应该比较好了,何况blogspot.com本是国外用户最广的博客,大陆的用户也基本上能用自己的思维去思考一些问题,我不知道为什么政府会限制而不是引导,自己并不是一个反党者,也爱自己的国家,但是有些制度真是不可理喻,言论限制成风,连论坛都容不下物权法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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