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March 21, 2007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

前段时间审查一个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50年;当时觉得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鉴于房地产的特殊性以及自己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问了一个好朋友,他觉得应该20年应为最高期限,查看相关论坛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去图书馆借了本房地产法律查看,在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中,第四条规定了土地租赁可以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短期租赁一般不超过5年,长期租赁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期限,也就是说,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是有效的。
有网友说到一级市场的土地租赁可以超过20年,二级市场不行,有些道理但是很勉强
因为租赁市场是民法调整范畴,人为得赋予行政机关超过20年的租赁权限也说不过去。

感慨:房地产法律法规真TM多,物权法的颁布到得到比较好的实施,保护个人权益,我觉得还很长,究竟是多长,说不清楚

No comments: